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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9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31 13:59 字体:[]

省自然资源厅:

冯波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职责,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加强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我省制定出台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督促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一是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一稿制”,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施工更有指导作用。二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年组织开展2-3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覆盖监管,及时、精准发现违法违规项目,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项目逐年减少。三是持续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业分类监管和联合监管,针对矿山印发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露天开采矿山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治和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四是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指标,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闭环监管。

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管理规定

针对代表提出“水务部门可相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向矿山收缴的水土保持费,依县级管理部门申请,可按适当比例反还各级县人民政府用于当地历史遗留矿山的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作”的建议,我省出台了《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5〕21号)等相应的制度,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支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分成比例:省水利厅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州)国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县级国库。省水利厅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省级国库部分,按照省级40%、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级10%、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50%比例分成。省级部分通过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市县部分按比例通过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安排。二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持续加强矿山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下一步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强协同监管,督促矿山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大力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和地表扰动,严禁滥采乱挖、乱堆乱弃,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再基;联系电话:0851-8593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