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办法 | 中央政策依据 | 省级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