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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06 14:53 字体:[]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备注
1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省政府第99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2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