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财政局、水务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财农〔2025〕32号),现将水利救灾资金107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收入列2025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度“2130314—防汛”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此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实施水利设施水毁修复等安全度汛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修建楼堂馆所、景观设施和形象工程等与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二、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4〕107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传到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同时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防汛抗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黔财农〔2014〕302号)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地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四、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资金安排,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附件1_贵州省2025年第一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_贵州省2025年第一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项目清单.xlsx
附件3_贵州省2025年第一批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5年6月24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田永强;联系电话:0851-86813047
联系人:省水利厅吴 淑;联系电话:0851-856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