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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 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6 11:11 字体:[]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2号),现将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预算19257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310—水土保持”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此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任务为525平方公里,请各地根据竞争立项提出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2023年将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检查。请各地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及《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9〕191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将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1.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安排情况表

2.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绩效目标情况汇总表(不发地方)

3.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绩效目标情况表(分发地方)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王 娅;联系电话:0851-86813047

联系人:省水利厅吴 淑;联系电话:0851-85600956)

附件1 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 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部分)绩效目标情况汇总表(不发地方).xlsx

附件3  贵州省2022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部分部分)绩效目标情况汇总表(分发地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