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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李某占用河道建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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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李某占用河道建房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9日,接到柏果镇人民政府镇长吕群洋电话举报,称柏果镇迤民村李某某占用迤民小河建房。2018年8月10日,盘州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顾尚荣、钱少甫、吴松、王丽组成专案组赴现场调查。经查,李某某2005年,擅自在迤民小河河道上浇筑钢筋混凝土板,并在板上建简易房屋,占用河道长7.3m。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严重影响行洪安全。

经办案人员会商并请示领导同意,决定立案查处。在全面调查取证后,水行政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向当事人李素流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盘水政限字〔2018〕04号),当事人拒绝签收,故作了留置送达,并在该村委会宣传栏作公示,限期违法当事人李某某2018年8月19日前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逾期不自行拆除,进行强行拆除。   

二、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李素流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盘水政限字〔2018〕04号)要求,经水政执法人员与柏果镇人民政府会商后,于2018年8月21日联合对该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案件点评

当事人李擅自占用河道建房,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属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意识,且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不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对执法工作不配合,拒绝签收执法文书,属于违法情节严重。

盘州市水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之规定,根据本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审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鉴于当事人年高体弱,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对于其不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不作经济处罚,这既达到了案件的合法性,又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同时又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从这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要搞好河道管理工作,一是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敢抓敢管;二是水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全面落实各级河长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三是要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水法律法规意识。下一步我们要强化法制宣传,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增强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争取各级执法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威严,确保河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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