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黔河湖长办〔2023〕9号

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有关单位:

为改善河湖面貌,发挥河湖功能,建设美丽幸福河湖,推进河湖管理问题常态化规范化认定整改销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办制定了《贵州省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办法(试行)》,已征求省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和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贵州省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河湖面貌,发挥河湖功能,建设美丽幸福河湖,推进河湖管理问题常态化规范化认定整改销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贵州省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河湖管理问题的核实认定、清理整改、销号等工作。

第三条  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工作由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各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条河湖管理问题认定整改销号工作坚持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  问题来源及分类

第五条  河湖管理问题主要来源:

(一)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遥感图斑复核、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信访举报件及其他各种途径交办反馈的问题;

(二)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的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等明察暗访发现问题;

(三)各级河湖长批示交办及巡查调研发现问题;

(四)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报告问题;

(五)社会监督、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问题。

第六条河湖管理问题包括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等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

(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有关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湖超标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湖水体出现黑臭现象;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八条  河湖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河湖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审批管理制度等。

(二)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是否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三)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砂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河道采砂许可是否规范,采砂现场监管是否到位,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河湖管理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五)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打击情况。

(六)河湖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经费保障情况。

(七)其他河湖管理情况。

第九条河湖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一)河湖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

(二)河湖长巡河(湖)调研、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三)河湖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情况。

(四)河湖长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情况,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机制情况;部门协调联动和社会参与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五)县级及以上河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

(六)河湖长组织体系情况,河湖长公示牌设立情况;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落实情况。

(七)出台并落实河湖长制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情况;“一河(湖)一档”建立情况,“一河(湖)一策”编制及实施情况。

(八)其他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第十条河湖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交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或地方查处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查处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三)各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四)媒体曝光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五)公众信访、举报的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涉河湖问题整改情况。

第三章  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依照水利部《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河湖管理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严重、重大等三类。

第十二条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按照《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贵州省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等认定,河湖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问题依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认定,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问题按《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等认定,河湖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问题按《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等认定。

第十三条河湖管理问题由属地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核实问题的行业合法合规性、涉河合法合规性并提出核实意见,报问题所在河湖最高级河湖长的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认定。

第十四条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河湖管理问题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动态管理,跟踪督办,同步录入贵州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已录入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四章  清理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分级负责督促指导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问题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整改事宜,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具体整改部门、责任人等负责具体整改事宜。

第十七条  原则上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由问题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按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应明确:责任河长、牵头部门、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保障措施等,同时应充分考虑整改问题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水环境、河湖空间完整性、河湖功能完好性、河湖形象面貌等方面的影响。其他有明确整改时限的问题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部及流域机构交办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级河湖长或县级人民政府在整改期满前二十日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州)级河湖长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申请延期,经省级河湖长或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备案。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在整改期满前十日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州)河湖长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审定备案。

延期申请需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销号

第十九条问题销号由问题责任主体向问题所在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提交整改资料,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通过贵州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整改资料,认定问题的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审核整改资料并销号,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认定问题需由市(州)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后审核销号。

第二十条一般问题通过整改前后照片比对、资料检查进行销号;较严重问题可采取照片比对、资料检查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销号;重大问题须组织现场验收销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核实认定的河湖管理问题进行销号,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抽查复核。抽查比例较严重问题不低于总量的30%,重大问题不低于总量的50%。

第二十二条各级河湖长办对已销号的河湖管理问题,应建立完整的核实认定、清理整改、问题销号的档案资料。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根据需要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分时分类细化整改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在河湖管理问题核实认定、清理整改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反馈的河湖遥感图斑、河湖“四乱”问题、河湖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对核实认定、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