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水河〔2021〕6号
各市(州)水务局、各市(州)河湖长制办公室: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河道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河各类建设项目许可
(一)规范许可范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其他非水利类涉河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审批。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二)明确许可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及国家部委最新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许可,并对许可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严禁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
(三)严格许可要求。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既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又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位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涉河建设项目应按照保护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论证等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水利项目要与其他行业要求相衔接;对非水利类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二、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非水利类涉河建设项目要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等实施。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批复内容、建设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属地管理职责,对涉河湖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办。
(四)加快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各类涉河建设项目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妨碍行洪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符合行洪要求、满足涉河建设项目受理审批条件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单的可补办行政审批手续;对批建不符、未按要求重新上报审批的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进行行政处罚,限期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五)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整改进度滞后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保障措施
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全面复核已划定的管理范围,严禁为避让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故意缩小河湖管理范围。落实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明确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许可,已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涉河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将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管纳入河湖长巡河检查内容,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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