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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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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黔河湖长办〔2020〕12号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各河(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有关精神,根据《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省级责任单位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附件: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考核方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和《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细化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

考核采取统一考核和差异化考核相结合,按年度实行“一河一考”、“一市一考”,即省级河(湖)长对市(州)级河(湖)长进行考核、省级总河(湖)长对市(州)级总河(湖)长进行考核。“一河一考”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河湖对应的省级责任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一市一考”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省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

二、考核流程及要求

(一)内业考核流程及要求:

各市(州)对照“一河一考”“一市一考”考核细则,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一河一考”“一市一考”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形成报告(扫描版)连同考核佐证资料通过贵州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报至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同时“一河一考”有关材料报对应省级责任单位。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在对总结报告和佐证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监测数据,在2021年1月10日前完成对应河湖上一年河(湖)长制工作内业考核,初步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

“一河一考”、“一市一考”以市(州)级资料为主,根据需要临时抽查1至2个县的印证资料。

(二)现场考核流程及要求:

现场考核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32家省级责任单位参与组成9个考核组赴全省9个市州进行现场考核复核,重点围绕河湖实际情况开展,2021年1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并结合内业考核初步提出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最终考核结果,“一河一考”考核结果由对应省级责任单位报对应省级河(湖)长审定后,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在2021年1月底前统一将“一市一考”“一河一考”考核结果报省总河(湖)长审定。现场考核可根据实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考核,具体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考核内容: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河长履职、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一河一策”方案实施情况、水质达标情况等。

考核评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附后)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一市一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加减分项,最多加5分,最多减5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

—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经省级总河(湖)长审定的“一市一考”、“一河一考”年度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市(州)级总河(湖)长、市(州)级河(湖)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作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对年度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市(州)级总河(湖)长、市(州)级河(湖)长,省级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级总河(湖)长、市(州)级河(湖)长,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市(州)级总河(湖)长向省级总河(湖)长作出整改落实书面报告,市(州)级河(湖)长向对应的省级河(湖)长作出整改落实书面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河(湖)长或对应的省级河(湖)长对其进行约谈。

五、其他

(一)因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约谈的,其市(州)级总河(湖)长或市(州)级河(湖)长,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约谈,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对因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提请省纪委、省监委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三)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纪委、省监委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附表:1.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一市一考”考核评分细则

2.贵州省河(湖)长制2020年度工作“一河一考”考核评分细则

抄送: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 年 9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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