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黔河湖长办〔2020〕16号
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河长办、水务局: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战略举措。三年多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水岸同治,重拳治理河湖乱象,向河湖顽疾宣战,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发生可喜变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明显增强。特别是2018年以来,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一大批侵害河湖老大难问题得到整治,河湖行蓄洪能力大大提升,自然岸线逐步恢复,河湖水质稳步向好,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各地相继涌现出一大批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尽职尽责的先进典型。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各级河(湖)长和广大河湖管理保护干部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履职尽责,全面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经中央批准,水利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地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等所属处级(含)以下部门(单位)。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处级(含)以下部门(单位)。
2.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地从事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处级(含)以下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优秀河(湖)长评选范围:县、乡级河(湖)长。
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一线,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水利部分配给贵州省的名额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9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16名,“全国优秀河(湖)长”13名。按照水利部要求,推荐名额按各地河湖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河湖管理相关人员、河(湖)长数量的比例综合考虑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和成效进行分配。经研究,先进集体省级责任单位推选1个,原则上每个市(自治州)各推选1个,最多不超过2个,省级择优按名额上报;先进工作者省水利厅2名,省级责任单位3名,黔西南州、黔南州各2名,其他7个市(自治州)各1名;优秀河(湖)长遵义、毕节、铜仁、黔东南各推选2名,其它市(自治州)各推荐1名。
二、推荐对象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3.2017年1月1日以来,领导班子成员无刑事案件及违法违纪情况,本单位(部门)未发生违规违纪等问题,无重大河湖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4.2017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部门)未发生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诉或上访事件。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在河(湖)长制、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优秀河(湖)长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县级河长在整治问题、监督检查、系统治理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以及协调解决责任河湖重大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乡级河长在河湖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和宣传引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记使命、精通业务、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处处发挥表率作用。
4.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市(自治州)河长制办公室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初步把关,并将《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于12月4日前报送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审核后汇总于12月10日前报水利部。
3.水利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将经初审同意后的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水利部。
4.省级有关部门按民主推荐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公示后,征求本部门组织人事和驻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12月4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至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厅机关处室按民主推荐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后,12月4日前报送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
5.水利部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表彰。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河(湖)长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
四、奖励办法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对先进集体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先进工作者、优秀河(湖)长授予奖章和荣誉证书。
联 系 人:吴学超 赵双成
联系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4号
邮政编码:550002
联系电话:0851-85938215
电子信箱:407054960@qq.com
附件:1.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全国优秀河(湖)长推荐审批表
4.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
5.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及全国优秀河(湖)长征求意见表
6.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对象汇总表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2.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4.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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