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河长制办公室
黔河长办〔2019〕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按照省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办制定了《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科学合理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进一步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及2019年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的《贵州省2019年水利发展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贵州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2019年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全力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县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省、市、县级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全省范围内河湖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省管14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市(自治州)开展市(州)级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贵安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县(市、区)负责开展县级及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明确划定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明确规定,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2)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3.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可根据河湖功能因地制宜确定,但不得小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街接,突出保护要求。
(三)公布划定成果
河湖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可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或在已有的河长公示牌上标注河湖管理范围信息。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坐标逐一标注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并充分应用到河(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监管执法及“清四乱”专项行动等工作中,为加强河湖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同时,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河湖管理范围数据与国土“一张图”数据共享。
三、进度安排
(一)2019年上半年,市、县两级完成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目标和任务要求、划界依据和标准、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经费测算、责任分工、保障措施、河道管理线桩(牌)制作安装标准图等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2019年年底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辖区市(州)级管理的80%以上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督促辖区县(市、区)完成县级管理的40%以上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优先划定跨行政区域、“四乱”问题突出的河流管理范围及编制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省、市、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
(三)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县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四)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乡、村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向有关河湖长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信息共享。
各级河(湖)长要履职尽责,及时安排部署,协调解决经费落实、部门合作等重大问题,主动抓所管辖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下级相关河(湖)长。
(二)强化业务指导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问题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部门,落实责任人,必要时可抽调熟悉业务、政策的人员组建专班开展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同时,加大对辖区县(市、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基层人员业务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三)强化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问责
各地要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强化激励问责。省河长办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加强督导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进度安排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编制《落实<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见附件1),3月31日前市(州)级报省河长办备案,县(市、区)级报市(州)河长办备案。
(六)强化信息报送
请各市(自治州)于3月15日16:00前报一名联络员至省河长制办公室。自2019年起,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0日、11月30日前报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3)。
(联系人:赵双成,电话:0851-85938215 ,电子邮箱:3134497483@qq.com)
附件:
1.___市(自治州)、县(市、区)落实《贵州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编制提纲)
2.___市(自治州)、县(市、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表
3.___市(自治州)、县(市、区)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表
4.___市(自治州、管委会)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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