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河湖长办〔2023〕10号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各省级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有关精神,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贵州省河湖长职责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贵州省河湖长制2023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至10月开展2023年河湖长制督导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由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牵头,其余24家责任单位参与,组成9个督导组,以市(州)为单元开展督导。具体时间由各督导组另行通知。
请各市(州)按照《贵州省2023年河湖长制督导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开展自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员,于9月6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反馈至对应督导组联络员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各牵头单位组织本组成员按照《贵州省2023年河湖长制督导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督导,并于10月30日前将督导情况形成报告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附件:贵州省2023年河湖长制督导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贵州省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附件
贵州省2023年河湖长制督导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方案》《贵州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贵州省河湖长制2023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总河湖长令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持续推进河湖水环境水生态逐步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范围
全省9个市(州)及其辖区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区)。
二、河湖长制督导内容
(一)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完善及河长办运转情况。
(二)河湖“清四乱”、河湖名录梳理复核、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复核情况。
(三)河湖长巡河履职情况及河长在巡河中的指示落实情况。
(四)“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及修编、“一河(湖)一档”更新完善情况。
(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水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省级环保督察交办涉水问题及水利部暗访、省级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及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七)跨界河湖联防联治、涉河项目审批、河湖采砂管理、农村河道环境整治情况。
(八)其余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情况。包含用水总量控制、规范用水调查统计、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质监测、船舶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乌江赤水河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等。
(九)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河长制及河湖保护宣传、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内容
(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深入推进各级涉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涉水相关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做到涉水相关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是否做到涉水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是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等。
(二)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水政法〔2023〕4号),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安排部署情况,违法问题线索排查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情况等。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涉水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经费财政预算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管理情况,以及执法人员资格证管理等情况;执法巡查、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地区,涉河湖行政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划定是否清晰,以及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机制建立情况。
(四)贵州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打击整治情况。主要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盗采长江流域砂石或超范围、超限期、超数量乱挖乱采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清淤作业、政府工程等为掩饰盗采、非法销售长江流域砂石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治涉砂管理松散的采区、砂石交易场所、非法采砂高发频发的重点区域。
四、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地方自查与省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坚持问题导向,省级督导由33家省级责任单位抽人组成9个省级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分组情况附后。
五、督导进度安排
具体督导时间由各督导组与所负责的市(州)协商确定。各市(州)要及时完成自查情况,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河湖长制公室和对应督导组。各督导组在10月30日前向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报送本次督导报告。
六、其他要求
各牵头单位自行通知本组成员并做好保障相关工作。各督导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同时要遵守当地的廉政纪律条例,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严守纪律、廉洁出行。
督导组分组情况
第一组:
组 长:周学华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赵 丹 省司法厅办公室副主任
熊代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级调研员
黄 鹤 省能源局四级调研员
何锴君 省水利厅河湖中心高级工程师
联络员:田永强 省财政厅农业处科员
督导地点:贵阳市(含贵安新区)
第二组:
组 长:易 耘 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河湖长办副主任
成 员:邓 卿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处长
贺 觅 省民宗委一级调研员
张 华 省公安厅一级警务技术主管
方 军 省科技厅二级调研员
联络员:冯 涛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作人员
督导地点:遵义市
第三组:
组 长:刘有明 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刘运萌 省生态移民局一级调研员
张 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级调研员
王光林 省水利厅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戴树珍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作人员
联络员:廖中华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干部
督导地点:六盘水市
第四组:
组 长:缪 杰 省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肖宁舟 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
卢 波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科长
吴学超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程师
段金红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作员
联络员:刘世农 省林业局副主任
督导地点:安顺市
第五组:
组 长:安银基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成 员:周 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主任
陈 杰 省民政厅二级调研员
赵双成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一级主任科员
罗 鼎 省教育厅讲师
联络员:班雪宇 省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
督导地点:毕节市
第六组:
组 长:何宏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李忠东 省文化和旅游厅一级调研员
朱 迪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任
李宇恒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二级主任科员
刘忠孝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
联络员:徐 冲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
督导地点:铜仁市
第七组:
组 长:黎 将 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 员:符志成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长
尹耀华 省应急管理厅一级调研员
蔡国宇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程师
梁 智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程师
联络员:皇甫江云 省自然资源厅一级主任科员
督导地点:黔东南州
第八组:
组 长:罗鸿翔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成 员:吴 昊 省卫生健康委副处长
蔡顺宇 省体育局山地中心副主任
王 超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处长
岑光何 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工程师
联络员:李 军 省生态环境厅处长
督导地点:黔南州
第九组:
组 长:蔡光莲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
督局党委书记
成 员:樊一念 省商务厅二级调研员
潘 怡 省广播电视局二级调研
党红明 省国资委高级工程师
韦 俊 省水利厅河湖中心高级工程师
联络员:旷晓伟 省交通运输厅科长
督导地点:黔西南州
报告提纲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内容
1.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完善及河长办运转情况。
2.河湖“清四乱”、山区河道复核整改、河湖名录复核、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复核情况。
3.河湖长巡河履职情况及河长在巡河中的指示落实情况。
4.“一河(湖)一策”方案落实及修编、“一河(湖)一档”更新完善情况。
5.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水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省级环保督察交办涉水问题及水利部暗访、省级暗访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及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7.跨界河湖联防联治、涉河项目审批、河湖采砂管理、农村河道环境整治情况。
8.其余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落实情况。包含用水总量控制、规范用水调查统计、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质监测、船舶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小水电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落实、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乌江赤水河重点流域保护治理等。
9.其他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含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河长制及河湖保护宣传、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二)河湖联合执法监督内容
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
2.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3.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情况。
4.贵州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打击整治情况。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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