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5.《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发布,2017年修正)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7.《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9.《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
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申请条件
1.依据及条件描述
(1)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2)建设项目是在省管河道及市(州)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的。
(3)项目建设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由企业、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后提出申请。
(4)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生态敏感区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等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不影响规划的实施。
(3)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不利影响但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3.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2)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3)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三) 事项答疑
1.哪些工程项目需要办理洪水影响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怎么办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申请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洪水影响评价申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工建设。
3.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许可的办理对象有哪些?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九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
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4.国家管理外的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以及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工程审批的办理对象有哪些?
在省管河流且属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单位或个人。
5.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对象有哪些?
在省管河道及市(州)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6.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时间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7.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是否收费?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8.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审批的办理对象有哪些?
在省管河道及市(州)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采砂的。
9.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审批的办理时间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10.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审批是否收费?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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