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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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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省水利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9日


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域名:www.gzmwr.gov.cn,以下简称“厅官网”)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厅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厅官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厅官网是贵州省水利厅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网站,其宗旨在于贯彻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提供便民服务,网上公布的信息由厅官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厅官网的管理部门是省水利厅办公室,主要承担网站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等职责。省水利厅科技处具体承担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及运行环境管理和网络安全等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别负责与其相关信息的提供与审核。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厅官网栏目设置的分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主动向厅官网提供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

第七条  厅官网在接收上级单位(部门)拟发布信息的同时,要加强从水利部门户网站等各类水利权威媒体转载水利信息,及时抓取系统内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识形态及保密审查,涉相关敏感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

(三)是否涉及保密事宜;

(四)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五)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合理;

(六)文件格式是否规范;

(七)附带链接是否正确有效。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提供的信息,一般工作动态类活动信息实行由撰稿人校核-本处室专人校核-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的流程,严格落实三审三校,文件通知类正式成文后由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上带红头的正式版,涉及全局性和重要性的信息或难以确定密级的信息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条 厅官网后台收到的信件,负责办理的处室需在规定的时间(5-7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经审核后将不涉及敏感信息,不泄露公民隐私的信件对外公示。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各单位(部门)向厅办公室和科技处提出建议和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厅官网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单位(部门)应与厅科技处及时对接更换,确保在第一时间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出台的不涉密的政策文件,需在正式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版以及解读稿报送科技处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厅网站要及时发布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政务活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需在厅网站发布的新闻类信息必须附有新闻稿件审查表,经厅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中心审核后交科技处统一发布;其它由各处室负责的栏目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由处室呈送分管、联系的厅领导审定后附带新闻稿件审查表交由科技处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到前端的信息,发布人员需在厅官网前端进行二次查看,确保发布的信息适配厅官网栏目。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三审三校程序,未经审定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七条  厅官网开设的工作动态、要闻类栏目,最迟需在两周内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厅官网开设的通知公告和政策文件类栏目,应保持六个月一更新(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厅官网重点领域栏目,特别是推送到上级单位(部门)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应维持一月一更。

第二十条  厅官网其他信息发布栏目,应按照往期更新频率保持更新,频率间隔时间差不超过一个月。

厅官网信息发布栏目的更新,科技处统一进行监控提醒;对超期未更新的栏目会在超期前进行提醒,若信息提供部门确无最新信息可更,需提交一份信息栏目未更新的情况说明;若提醒过后无信息可更且不提供情况说明,后果由各责任处室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厅网站已纳入贵州省网上政府服务能力和数字化办公效能评估工作。网站信息报送工作作为省水利厅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网上政府服务能力和数字化办公效能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对隐瞒事实或发布信息不及时不准确,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将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超期未更新或信件办理超期等信息发布出现失误所产生负面舆情或法律纠纷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处应定期进行资料归档和数据备份工作,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门户网站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厅网站及各单位(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省水利厅于2017年11月印发的《贵州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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