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号:

各市(州)水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扶贫办,仁怀市水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威宁县水务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水利部《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我省对部分无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实行聘请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收入人员从事小型水库日常管理工作,为规范此类人员的职责、聘用、考核、薪酬补助等事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附件: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小型水库公益性人员管理工作  提高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的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  方案》、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  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非标准劳动关系聘请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低收入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负责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防汛)、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保洁等工作承担水库防汛值班、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观测监测记录、日常保洁等工熟悉水库巡视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检查频次、检查路线参与特别检查年度检查;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及水库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程序清楚溃坝或超标准洪水影响范围及影响群众人数熟悉下游群众转移避险方案以及通知方式等

第三章 选聘规定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具体选聘工作其程序包括发布选聘公告、审核申报人员材料、考察、评定、名单公示及聘用等。

(一)公告

在符合选聘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2.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3.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咨询电话

4.工作职责、周期、劳动关系、补助标准

5.报名方式

(二)申报

各县(市、区、特区)应当制定统一的申报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考察

(四)考察

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支两委与申报人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审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审定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究确定拟聘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六)公示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名单在各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用与辞退

第五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二)年龄:  18~60周岁18~55周岁;

(三)经培训能胜任小型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四)一般应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如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审定组评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能胜任水库日常管理工作的可选用低收入人员

第六条 经选聘确定的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库一人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补助报酬发至解聘当月: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故意毁坏水库管理设施或私自利用水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长期在外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因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对破坏水库设施、在水库内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向水库倾倒垃圾、弃渣、弃土等不予制止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经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补助标准为:每月每人按800元给予补助年终经考核合格发放400元绩效奖

第九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的补助报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折通"发放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聘用人员报酬发放时 间和金额。

第十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被无故辞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辞退、解聘后的15天内有权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小型水公益性管理人员的义务除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的条款外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据实调整与水库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考核方式由县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原则上按日常动态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水库防汛值班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完成情况观测记录完成情况水情、雨情、工情掌握情况泄洪、放水设施操作及保养情况水库管理范围内保洁情况县、乡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补助报 酬发放清册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补助报酬;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扣减报酬或解聘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人员信息、聘用协议、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报酬发放清单。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  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第十六条 ()、县(市、区、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会同同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本辖区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细则(或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