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黔水建〔2021〕20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遵循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经研究,对于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采取集中审批方式,申请延续采取集中审批或者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集中审批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黔水建〔2021〕20号)开展。现将申请延续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乙级检测单位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法定条件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四、申请材料要求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发票和购置合同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2~7材料需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报送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将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及相关纸质材料现场递交至贵州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贵州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贵州省水利厅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贵州省水利厅各自留档保存。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贵州省水利厅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六、现场核查
贵州省水利厅自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之日3个月内,由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组织专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申请单位应准备好检测员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检测设备发票原件、申请材料、告知事项内容等以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未准备相关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现场核查判定不予通过。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贵州省水利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贵州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乙级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需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需优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领取资质证书时,申请延续的单位还需提交原乙级证书。
八、联系方式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0851-86987099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水利厅窗口A3区041-045。
(二)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
联 系 人:袁俊 王彪
联系电话:0851-85933710
电子邮箱: gzsltjsc@126.com
各单位到行政审批窗口申报前,对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可向省水利厅咨询。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6月28日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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