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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贵州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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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水投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水利部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的要求,我处编制了《贵州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4月18日前交到厅科技处402办公室。

附件:《贵州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杨晓春

电话:5938703

邮箱:gzslkj@126.com     

                                  

                                  2014年4月8日

 

 

 

 

贵州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各类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技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水利重大技术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化和成果推广、技术标准研究等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四条水利科技资金由省水利厅管理并负责督促落实自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及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水利科技资金预算编制应符合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符合水利科技资金支持方向和开支内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状况以及我省省情相匹配。

第六条项目预算编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科技管理、财务部门共同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申报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预算申报的程序性、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各项支出要详细说明主要用途、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需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申报预算。项目实施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必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报经水利厅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水利厅批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水利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研究任务需要但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应考虑共享或租赁使用;不允许编列购置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差旅费的标准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贵州省财政厅有关会议费标准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执行与项目内容相符的出国任务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外部协作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其它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第一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管理等费用。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按直接费用中扣除设备费后不超过5%标准支出。

管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办公费用(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完善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公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实验室、楼堂馆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业务招待费用等级;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违规使用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和公款私存套取项目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层层转拨和违反规定擅自将科研任务外包;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水利科技实施过程中购置、自制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发挥作用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一)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

(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四)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真实;

(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在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基础上,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同时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凡财务有问题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已完项目结余资金。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项目下达单位或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水利科技活动支出。结余资金不得归项目成员所有,不得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水利厅加强对水利科技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水利科技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三年内申报水利科技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省水利厅要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技术水平,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相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水利科技资金管理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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