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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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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水安监〔2012〕15号

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水投公司、各市(州)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人民政府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水利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密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打击措施,严厉打击全省水利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水利厅成立以王扬副厅长为组长,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安监处(建设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联络和协调,定期汇总和报告全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处理日常事务等工作。

三、治理重点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和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6、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设的;

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

8、施工建设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11、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三、时间安排

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分四个阶段在全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严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底)。各市(州)水利(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动员部署,督促辖区内的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水利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对非法违法、违规操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加强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各地、各单位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决纠正。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全面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重点对骨干水源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站、河道采砂等工程进行督促检查。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我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于9月5日前报我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要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对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检查。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整改工作。

(二)严厉打击,务求实效。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理。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有效实施打击,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既要突出安全度汛、水源骨干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同时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化学危险品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要突出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和其它作业场所和部位,做到不留死角,切实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好抓实。

(四)强化督查,排除隐患。要转变工作作风,注重工作实效,坚决杜绝搞形势、走过场,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更加严格的挂牌和跟踪督办,各地、各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坚决问题。

(五)建立专项行动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打击不力、非法生产、违规操作,违法生产酿成事故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凡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从重予以处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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