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我厅公文处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其中,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系业务指导关系,应按上下级隶属关系行文。
(三)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七)“批复”文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不适用于对一般性的、具体的事项提出见解)。
三、审稿和签发原则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先送厅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
以本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厅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领导根据工作分管范围签发;涉及到业务交叉的文件由所涉及的厅领导共同签发。涉及技术性的文件,先由副总工、总工核稿,再按上述原则签发。
四、公文格式
(一)公文排版、印制
公文的排版、印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原则上厅机关所有公文均由厅办公室文印室统一印制(拟稿人将电子文稿拷盘到文印室);各处(室、局)若自行印制,印制后的效果必须达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的要求。
(二)红头文件纸的适用
我厅现已印制普通式、上报文专用格式、信函式格式三种厅红头文件用纸以及“贵州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红头文件纸。各种文件纸格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1.“贵州省水利厅文件(普通式)”红头纸,其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文件纸上顶边距离为62mm,适用于下行文。
2.“贵州省水利厅文件(上报文)”红头纸,其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文件纸上顶边距离为117mm,适用于请示、报告及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意见等上行文。
3.“贵州省水利厅(信函式)”在发文机关标识下印有一条红色武文线、距下页边20mm处印有一条红色文武线,适用于以厅名义向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使用信函式文件纸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
4.“贵州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适用于厅内部行文,以及经厅领导授权以厅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
五、主题词标注要求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标注办法为:
(一)主题词包括类别词和类属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一个文件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
(二)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三)主题词应选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最新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的具体词目进行标注。如《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水利”,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四)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六、收文办理规则
(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后办理。需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在第一时间复印分送相关处(室、局)或直属单位办理。
(二)需要两位以上厅领导签署批示意见的公文,厅办公室应按照公文内容,按直接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主要领导的顺序送阅,同时兼顾效率原则。
(三)审批公文时,对有请示事项或需具体办理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或需具体办理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送厅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局)或厅直单位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发文规定
(一)发文份数
本单位发文,拟稿人应在发文笺上注明所需打印的份数。份数计算办法为:
1.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请示、报告类公文报省政府办公厅一式10份,其他公文报省人民政府一式5份;
2.本厅所有对外发文(含联合发文),厅办公室均存档1份;
3.除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外,打印份数还应计算厅内部分发的份数。
(二)公文二维条码
应积极推进公文二维条码管理,其中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印制符合规范要求的二维条码。
(三)分发职责
文件打印好后,重要文件由厅办公室按照发文笺上注明的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和厅内部分发范围统一分发(拟稿人在发文笺上除需注明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外,还应注明厅内部分送范围);一般性文件由各主办处(室、局)分发。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分发。
八、公文写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引用其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所引用的标题应当使用书名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
(二)文内使用非规范性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三)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1)”。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贵州省水利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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